2002年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13条规定,“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,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,并提交文字说明。
”
2014年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13条经修订后规定,“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,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,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。
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》第五部分“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”规定,“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,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。
未声明的,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,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。
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,并标明色谱编号。
”
2、颜色组合商标的特点
1)该商标必须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组成。
2)两种颜色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。
3)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,它的形状一般是随着商品本身形状的不同而不同。
比如说“金霸王”电池的古铜色与黑色的颜色组合商标,它由两种颜色组成,按照阳极古铜色、阴极黑色的顺序排列,这一颜色组布满整个电池,它的形状是由电池形状决定的。
3、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要求
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是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:
1)申请书中予以声明,并提交文字说明;
2)提交清晰彩色图样,并标明色谱编号;
3)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。
4、颜色组合商标不予注册的情况
1)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。
与他人已经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类似。
容易导致混淆的。
不予注册;
2)就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。
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近似。
并容易产生混淆的。
不予注册;
3)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不予注册;
4)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。
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。
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。
容易导致混淆的。
也应当不予注册;
5)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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